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
為了進一步做好契稅徵管工作,現結合實際,就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契稅。
二、本市契稅的適用稅率為3%。
三、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徵用、佔用、拆遷、徵收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四、契稅由各級地稅機關負責徵收,具體按照同級土地、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同級地稅機關負責徵收的管理方式辦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門要繼續配合地稅機關做好契稅的徵收工作。凡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戶未按照規定辦理契稅完稅手續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