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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印發《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0-05-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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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府規〔2020〕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20-04-28
廢止日期:2023-12-28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23〕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本意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5〕4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

  為了進一步做好契稅徵管工作,現結合實際,就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契稅。

  二、本市契稅的適用稅率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區級以上政府批准徵用、佔用、拆遷、徵收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四、契稅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具體按照同級土地、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同級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管理方式辦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門要繼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契稅的徵收工作。凡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戶未按照規定辦理契稅完稅手續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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