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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5-1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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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9〕20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9-04-2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廢止第三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餘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産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後,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衝減各項準備金餘額。

  三、關於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四、軟體生産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軟體生産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體生産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餘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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