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稅所得率的下限水準執行。本市將建立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應稅所得率測定專責區制度,定期測算本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行業應稅所得率水準,並由市局統一發佈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納稅人發生《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最近一次納稅申報期限前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應及時予以調整。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時間,完成鑒定工作,並將當年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全部鑒定結果,在稅務網站、稅收服務大廳電子觸摸屏上逐戶公示一年。主管稅務機關的公示情況納入行政信用等級考核範圍。
四、本市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為實行核定徵收辦法的納稅人,在按規定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同時,需填報《核定徵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核定徵收納稅人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並根據納稅人匯算清繳情況,及時調整下一年度的徵收方式和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
七、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通知》和本市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範圍。杜絕不論是否符合查賬徵收條件,對銷售(營業)收入額在一定數額以下或者對某一行業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徵收的做法。對符合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要按規定實行查賬徵收,嚴禁採取各種形式的核定徵收。對已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一旦其具備查賬徵收條件,要及時改為查賬徵收。對新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進行深入調查了解,確定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禁止在企業生産經營開始之前採取事先核定的辦法。
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鑒定表》要調查了解,掌握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生産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要根據納稅人的生産經營行業特點,綜合考慮同一區域同類企業的所處地理位置、經營規模、收入水準、利潤水準等因素,分類逐戶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確保核定徵收的公平合理。要結合日常巡查,隨時掌握納稅人生産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及時調整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對實行應稅所得率核定徵收的納稅人,要區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強管理。對按銷售收入確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強化對財務會計報表銷售(營業)收入的監控,按期將企業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與增值稅、營業稅申報的收入總額比對。對按成本費用支出確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通過加強發票、工資表單、材料出庫單等費用憑證的管理,加強對成本費用支出真實性的控管。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要引導其建賬建制,通過加強納稅輔導和政策宣傳、集中培訓、個別輔導等辦法,提高其財務會計核算水準,逐步實現向查賬徵收方式轉變。要引導和規範社會仲介機構幫助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代理記賬。
八、市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按照稅收徵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範圍的通知>和本市補充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5]63號)中本市補充意見、《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文件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6]22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關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7]46號)、《關於本市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問題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8]39號)第一條中“實行核定徵收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暫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核定徵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