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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取消合併納稅後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0-07-3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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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0-07-30
廢止日期:2025-03-2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規定,自2009年度開始,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併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就取消合併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取消了合併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併計算的累計虧損,屬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併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餘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二、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併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三、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餘結轉期限。

  四、企業集團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員企業虧損額後,應填寫《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見附件)並下發給各成員企業,同時抄送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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