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産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後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以前年度尚未處理的上述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已經處理的,不再調整。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