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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2-07-1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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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若干省市國稅局反映,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中有若干問題不好把握,需要稅務總局進一步研究明確。一是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是否可以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可以的話,對於實行定率徵收的企業,其取得的股票轉讓收入是按全額核定還是差額核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是對上述兩個問題的解答。

  關於第一個問題。《公告》明確: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主要考慮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有專門的財務、投資專家團隊,具備建賬核算的能力和優勢,而且股權(股票)的交易痕跡較為明顯,比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政策導向,應該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當然,這條規定主要是不允許對企業整體所得事先核定,對於企業出現《稅收徵管法》相關規定情形的,稅務機關仍然可以依法對其某項所得實行事後核定。

  關於第二個問題。《公告》明確: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産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之所以明確按股票轉讓收入全額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額核定,主要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的規定,即: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有些納稅人反映,由於企業每一筆股票交易並不都是盈利的,對於虧損交易仍按收入全額核定徵稅,可能會影響企業稅收負擔。我們認為《公告》已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公告》第一條明確專門從事股票交易的企業不得事先核定徵收,對這些企業而言,查賬徵收是在其股票交易真實盈虧的基礎上進行的,反映其實際稅負;其次,對於偶爾從事股票交易的企業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實行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徵收,而且應稅所得率的適用按其主營業務確定,綜合考慮,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不大;另外,查賬徵收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方向,符合《稅收徵管法》的基本精神,我們鼓勵企業建賬建制,反映其真實盈虧和實際稅負。

  發佈日期: 2012年07月1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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