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對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國發〔2013〕44號文件發佈之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産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佈的《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二、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産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