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一)經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經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詳見附件1)。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在每季度申報截止日(申報截止日為每季度結束後第1個月的15日,簡稱:申報截止日,下同)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2),並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申請報送材料清單詳見附件3)。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出申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審核,對初審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在申報截止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市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上述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認定名單在上海稅務網(網址:www.tax.sh.gov.cn)上公佈。
(二)經區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經區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詳見附件1)。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在申報截止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詳見附件2),並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在申報截止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後會同級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在30個工作日內將會簽結論回復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區縣財政局將經審核認定的名單(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在10個工作日內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審核認定名單分別在上海稅務網和各區縣稅務網上公佈。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
凡自我評價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的復審,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對到期復審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對到期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復審結論分別在上海稅務網和各區縣稅務網上公佈。
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核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報告,以及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或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其中: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稅務遷移的,由遷入地財稅部門負責,下同),並由其進行復核。
對復核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對復核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程式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主管稅務機關、區縣財政局將復核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在10個工作日內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復核結論分別在上海稅務網和各區縣稅務網上公佈。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變更
非營利組織發生名稱等變更,凡自我評價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的認定,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工作,由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實施。各區縣財稅部門應將取消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在10個工作日內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取消結論分別在上海稅務網和各區縣稅務網上公佈。
主管稅務機關、區縣財政局發現已認定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有《通知》第六條所述情況之一的,應及時通報或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各級財稅部門應按管理許可權,及時對上述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對確認取消資格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各級財稅部門應與同級非營利組織登記機關就非營利組織管理情況加強溝通,發現(或接到報告)已認定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有《通知》第六條規定情況之一的,應啟動取消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程式。
六、實施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
各級財稅部門要高度重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協調配合,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要求,落實工作措施,落實安排專門職能部門有序組織實施,確保本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真正落實到位。各區縣財稅部門在2014年10月30日前需將具體負責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的部門名單分別報市財政局和市稅務局備案和抄送對應財稅局,若上述認定部門和人員調整應在調整後15個工作日內報市財稅局和對應財稅局。
(二)指導評估
市財稅部門要加強對各區縣財稅部門的工作指導,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必要時市財稅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品質進行抽查評估,如有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程式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三)品質管理
各區縣財稅部門應加強對申請受理、審核等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強化責任,在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財稅部門報告。各區縣財稅部門應定期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分別在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向市財稅部門報送半年度和全年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總結。
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0〕5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
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
3.申請報送材料清單。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