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援創業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現就落實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産,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産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六、企業的固定資産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七、企業固定資産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説明)等資料留存備查,並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適用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企業加強後續管理,對預繳申報時享受了優惠政策的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應對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進行重點審核。
八、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及以後納稅年度。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
2.《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填報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14日
【廢止條款:廢止第七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