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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4-11-1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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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製造業實現轉型升級,提高産業國際競爭力,9月24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方案。根據該方案的具體要求,10月2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對有關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

  為有效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及財稅[2014]75號文件的政策規定,結合現行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及管理規定,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實行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六大行業企業的範圍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六大行業企業的範圍。結合當前企業經營多元化的情況,為引導企業投資經營國家鼓勵的新興産業和先進製造業,公告明確,六大行業企業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比例超過50%,即可享受加速折舊新政。所稱收入總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明確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對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作出規定。公告明確,享受加速折舊新政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範圍口徑仍按上述兩個文件執行。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如果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的,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為鼓勵企業研發,公告明確,企業新購進的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按新政策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考慮到小型微利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較少,為使完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業,公告規定,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三)明確加速折舊方法

  公告明確,加速折舊方法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也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的具體計算,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明確與現行加速折舊規定的銜接

  為保證順利實施加速折舊新政,又不影響原有加速折舊政策的執行,本公告明確,企業的固定資産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同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

  (五)明確加速折舊的管理方式

  為進一步簡化程式,減輕納稅人負擔,本公告對此項加速折舊新政採取了事後備案的管理方式。但為了能夠及時準確了解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實際情況,要求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報送《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

  (六)明確加速折舊的後續管理要求

  公告明確了企業預繳及年度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資料。為減輕企業負擔,規定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説明)等資料留存備查,並應建立臺帳,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同時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對適用本公告稅收政策及管理規定的企業加強後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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