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規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和“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等項目審批,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進一步簡化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手續
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之《基礎資訊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産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二、取消“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的後續管理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本條簡稱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規定分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一)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中央企業總機構應將調整後情況及分支機構變化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中央企業新增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在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附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新增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三)中央企業撤銷(登出)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被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辦理登出手續。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撤銷(登出)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情況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中央企業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變更備案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稅收管理資訊。
三、取消“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的後續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改變組織結構的,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應于組織結構改變後30日內,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所在省稅務局按照《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情況上傳至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資訊管理系統。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匯總納稅企業以後年度改變組織結構的,該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相關證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的規定。
四、除第一條外,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