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金融企業加大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力度,及時處置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增強金融企業抵禦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一)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到府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二)單戶貸款餘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三)單戶貸款餘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二、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分類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執行。
三、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貸款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嚴格內部責任認定和追究,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産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扣除的貸款損失,或弄虛作假進行稅前扣除的,應追溯調整以前年度的稅務處理,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本公告適用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