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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5-04-3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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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於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進行調整?

  中小企業和農村經濟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和基石,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繁榮市場和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作用。中小企業和農村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資金短缺是其面臨的主要問題,因此,國務院要求加大對中小企業政策支援力度。鋻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程度較高的實際情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發文明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可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風險準備金。該項政策雖然對金融企業加大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力度,支援農村經濟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起到一定作用,但在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方面,存在認定條件偏嚴的問題,影響了金融企業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為切實解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鼓勵金融企業加大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力度,及時處置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有效防範金融企業經營風險,增強金融企業抵禦風險能力,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本公告。

  二、公告調整、完善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根據金融企業反映,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存在兩個主要問題:其一,實施簡易稅前扣除的限額(300萬元)較低,導致大量的貸款損失不能得到及時扣除;其二,即使按簡易方式扣除損失,但仍需提供較多的證據材料,且有些證據材料存在取證難、取證成本高的問題,從而加大了損失稅前扣除難度。

  鋻於上述情況,公告對現行政策作了如下調整和完善:

  第一,將實施簡易程式稅前扣除的限額由目前的3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使其與現行財務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將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證據材料簡化為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追索記錄(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刪去了現行稅收規定中需要出具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産、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證明或查詢證明”等證據材料。

  第三,對於原始記錄,僅要求單戶貸款餘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必須有司法追索記錄方能計算確認貸款損失並進行稅前扣除,但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即便沒有司法追索記錄但有其他追索記錄之一的,也可計算確認貸款損失並進行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單戶貸款餘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現行稅收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三、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什麼標準進行分類?

  為了保持政策口徑的一致性,便於稅收徵管,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分類標準,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具體分類標準如下:

  (一)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註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二)中小企業貸款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産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是否需要建立內部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強化金融企業的責任意識,確保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真實準確,公告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貸款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嚴格內部責任認定和追究,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産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扣除的貸款損失,或弄虛作假進行稅前扣除的,應追溯調整以前年度的稅務處理,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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