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