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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7-07-0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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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5〕9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9-02
廢止日期:2017-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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