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促進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決定,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中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範圍作如下調整:
將財稅〔2014〕39號文件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內容調整為“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不變。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