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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5-1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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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11-15
廢止日期:2018-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為便於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和技術轉讓所得等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有關報表進行了修改,現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附1-1.不徵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填報説明第25行“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刪除其中“全球獨佔許可”的內容。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附1-2.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及填報説明》廢止,以《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見附件1)替代。

  三、企業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預繳和定率徵稅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徵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説明》(見附件2)進行納稅申報。

  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期和定率徵稅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後,本公告附件2停止執行。之後,企業預繳和定率徵稅企業匯算清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相關規定填報。

  本公告適用於2015年10月1日後的納稅申報。

  特此公告。

  

  附件:1.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

        2.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徵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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