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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於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12-0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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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11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發文日期:2016-10-24
廢止日期:2024-01-2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1、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佈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範圍之內。

  2、以銷售本企業生産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産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4、企業擁有假肢製作師、矯形器製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其企業生産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假肢製作師、矯形器製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全部生産人員的1/6。

  5、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測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對線組裝、功能訓練等生産裝配專用設備和工具。

  6、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15平方米。

  二、享受本通知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附件: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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