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精神,現就具體操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請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7〕49號文件的規定,核實創業人員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憑學生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3.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7〕49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上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三)稅收減免備案
納稅人在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納稅申報時,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失業人員稅收政策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可通過內部資訊共用、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3.《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報送的材料後,應當按照財稅〔2017〕49號文件的規定,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新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範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
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2.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稅收減免備案
1.經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後,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在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項規定重新備案。
三、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一)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採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出借、轉讓《就業創業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創業證》並記錄在案。
(二)《就業創業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創業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就業創業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印製,統一編號備案,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
(三)《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式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備案。
(四)縣以上稅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部門要建立勞動者就業資訊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就業資訊平臺,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民政部門查詢《就業創業證》資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就業創業證》資訊(包括發放資訊和內容更新資訊)按規定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備案時,在《就業創業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創業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並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樣表)
國家稅務總局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