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精神,現將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公告如下:
一、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請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的規定,核實創業人員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註冊登錄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網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表,由所在高校進行網上資訊審核確認,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數據庫,對高校畢業生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高校畢業生等資訊進行核實後,向高校畢業生發放《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並在數據庫中將其標注為“已領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3.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三)稅收減免備案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和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稅收政策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報送的材料後,應當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的規定,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新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範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
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稅收減免備案
1.經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後,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項規定重新備案。
三、管理
(一)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採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出借、轉讓《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記錄在案。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印製,統一編號備案,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
(三)《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式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備案。
(四)《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教育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印製,其中註明申領人姓名、身份證號、畢業院校等資訊,並粘貼申領人本人照片。
(五)縣以上稅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部門要建立勞動者就業資訊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就業資訊平臺,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民政部門查詢《就業失業登記證》資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資訊(包括發放資訊和內容更新資訊)按規定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門要按季將《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以電子、紙質文件等形式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稅務機關。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備案時,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失業登記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並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