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
為進一步支援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130奈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65奈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對於按照積體電路生産企業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積體電路生産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生産項目,其主體企業應符合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七、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的範圍和條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執行;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具有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為“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第(三)項中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於5%”調整為“不低於2%”,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八、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管理問題,按照財稅〔2016〕49號文件和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的相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