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産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産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