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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9-02-0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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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18〕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文日期:2018-02-06
廢止日期:2021-01-28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80100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文件目錄(第十九批)的通知)(滬財法〔2021〕1號)。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8〕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依據:《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轉發給你們,經市政府同意,我們結合本市實際,對有關減稅標準問題作如下補充明確,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以及2017年1-3月繳納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二、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以及2017年1-3月繳納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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