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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9-07-1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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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19〕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發文日期:2019-06-27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90100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政府辦公室、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轉發給你們,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現對有關減稅標準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8〕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本通知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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