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結合財稅機構改革和票據管理變化情況,現對本市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由本市區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應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
1. 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書面報告;
2. 區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
3. 組織章程;
4. 申請前三年(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登記年限)的資金來源(包括總收入)、使用情況(包括總支出和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財務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主管稅務機關按《通知》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單位,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
二、市稅務局應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公益性群眾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會審確認,經批准後,在市財政局網站(網址:https://czj.sh.gov.cn)和市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及時公佈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
三、取消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及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通知》第九條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眾團體按《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報告的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將抽調相關人員對上述情況聯合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審確認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在市財政局網站和市稅務局網站上及時予以公佈。
四、公益性捐贈票據管理
1. 票據的購買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到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購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上,註明捐贈單位名稱,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對個人索取票據的,應註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證件種類、號碼。
納稅人實施公益性捐贈時,應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索取票據,並據此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 票據的保管、銷毀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必須妥善保管《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制定相關票據管理內控制度,委派專人保管票據,票據的存根聯保存期限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必須將剩餘未使用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交還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並辦理相關票據清繳手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協助財政部門做好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從2020年5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財稅〔2010〕56號)和《關於〈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繼續有效的通知》(滬財稅〔2015〕3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