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的規定,為落實好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簡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第三方防治企業依照60號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第三方防治企業依照60號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一)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一年以上的情況説明,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有關的合同、收入憑證。
(二)當年有效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或執(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
(三)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總收入及其佔比等情況説明。
(四)可説明當年企業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作服務範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的有關材料:
1.污染物檢測儀器清單,其中列入《實施強制管理計量器具目錄》的檢測儀器需同時留存備查相關檢定證書;
2.當年常規理化指標的化驗檢測全部原始記錄,其中污染治理類別為危險廢物的利用與處置的,還需留存備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五)可説明當年企業能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作,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的有關材料:
1.環境污染治理運營項目清單、項目簡介。
2.反映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連續穩定達標的所有自動監測日均值等記錄,由具備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全部檢測報告。從事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餐飲油煙治理的,如未進行線上數據監測,也可不留存備查線上監測數據記錄。
3.運營期內能夠反映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日常運作情況的全部記錄、能夠説明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材料。
(六)僅從事自動連續監測運營服務的第三方企業,提供反映運營服務期間自動監測故障後及時修復、監測數據“真、準、全”等相關證明材料,無須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連續穩定達標相關材料。
三、相關後續管理
(一)第三方防治企業享受60號公告優惠政策後,稅務部門將按照規定開展後續管理。
(二)稅務部門在後續管理過程中,對享受優惠的企業是否符合60號公告第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條件有疑義的,可轉請《環境污染治理範圍》(見附件)所列的同級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核查。
(三)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收到同級稅務部門轉來的核查資料後,應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核查可以採取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等方式。需要實地核查的,相關部門應協同進行,涉及異地核查的,企業運營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到核查要求後兩個月內,將核查結果反饋同級稅務部門。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環境污染治理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