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結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本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按其登記管理機關行政級次實行市、區分級認定:
經本市市級以上(含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填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詳見附件1,下同),認為符合條件的,在設立或登記當季度結束後的次月底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填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2,下同),非營利組織應當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填報《申請報送材料清單》,詳見附件3,下同)。主管稅務機關對提出申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審核,對初步審核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市稅務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上述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認定名單在市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公佈。
經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設立或登記當季度結束後的次月底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非營利組織應當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區財政局對上述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將經審核認定的名單(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審核認定名單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佈。
非營利組織應按本通知規定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對在設立或登記次年1月31日之後提出申請的,不予審核認定以前年度的免稅資格。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
非營利組織提出復審申請的時間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後6個月內,即期滿後次年的6月30日前。對到期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對到期復審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復審結論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佈。
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核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條件發生變化報告,以及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通知》規定的免稅資格認定條件的,應及時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進行復核(其中: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稅務遷移的,由遷入地財稅部門負責,下同)。
對復核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對復核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程式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主管稅務機關、區財政局將復核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復核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佈。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工作,由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實施。各級財稅部門應與同級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就非營利組織管理情況加強溝通,發現已認定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有《通知》第六條規定情況的,應啟動取消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程式,審核相應證明材料,並按管理許可權及時對上述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聯合進行確認,對確認取消資格的,取消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佈。各區財稅部門應將取消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
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
3.申請報送材料清單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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