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援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
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本市農村原農民合同制工人參照執行。
二、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繳費費率為12%(其中1%視為生育保險繳費,2%視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期間,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當日起,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一次性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本市農村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自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當日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並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參保月份數按照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月份數確定。
失業人員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若醫療保險網上結算功能尚未開通,由本人先行墊付後,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流産的婦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生育生活津貼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計發。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本市農村原農民合同制工人參照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已參加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原失業婦女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人員,生育或者流産時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繼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月生育生活津貼按2892元計發。
五、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期間,不再享受本市失業保險規定的相關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等待遇。
六、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後,由於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等原因導致失業人員重復參保的,重復參保期間失業保險基金繳費部分退還失業保險基金。
七、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時查詢失業婦女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提供便利。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安排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將需要為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八、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上海市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結算專戶”,做好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結算工作。
本通知實施後,失業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落實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失業婦女核發生育保險待遇。
十、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關於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21〕24號)同步廢止。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