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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1-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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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醫保規〔2025〕1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5-12-31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60100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援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等四部門《關於明確失業保險基金代繳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醫保辦發〔2025〕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領金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由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其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費。

  二、領金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繳費費率為12%(其中1%視為生育保險繳費,2%視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階段性降費期間按階段性降費有關規定執行。

  三、代繳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期間,領金人員與參保職工同等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代繳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期間,領金人員生育或者流産的,可按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生育生活津貼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024年1月1日前已參加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原失業婦女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人員,生育或者流産時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繼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月生育生活津貼按2892元計發。

  四、領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期間,不再享受本市失業保險規定的相關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等待遇。

  五、領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由於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等原因導致領金人員重復參保的,重復參保期間失業保險基金繳費部分退還失業保險基金。

  因未及時停發失業保險金導致多代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要及時追退。經醫保部門核實,在多代繳期間領金人員已享受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個人追回相應代繳費用;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待遇的,由醫保、稅務部門按規定配合退費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六、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落實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失業婦女核發生育保險待遇。

  七、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加強數據共用和業務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形成領金人員數據臺賬。醫保部門獲取人員變化情況後,及時辦理醫保參保、停保手續。稅務部門按規定做好應繳納的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徵收工作。

  八、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關於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滬醫保規〔2023〕12號)同步廢止。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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