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維護本市工程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障權益,促進本市工傷保險基金可持續發展,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等文件規定,並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從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按項目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項目標段合同載明的合同價的1.2‰確定;現行0.8‰費率執行至2025年底。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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