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國執行,為做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與《公約》的銜接工作,現就國別報告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42號公告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於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19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國執行,為做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與《公約》的銜接工作,現就國別報告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42號公告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於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