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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供應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9-22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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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9-09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招標工作已經完成,確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應商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為保障納稅人正常用票和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的順利銜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供應商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供應區域

  北京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河南。

  東港股份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山東、青島、四川、重慶、貴州、雲南、陜西、西藏。

  廣州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福建、廈門、江西、湖南、廣東、深圳、廣西、海南。

  上海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上海、江蘇、浙江、寧波、安徽、湖北。

  新疆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新疆、甘肅、青海、寧夏。

  山東承安發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山西、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新的防偽措施

  增值稅普通發票新的防偽措施有:專用防偽無碳複寫紙、監製章專用紅外激發熒光防偽、定制專用號碼防偽、壓劃變色油墨防偽、紅外非吸收特徵防偽、微縮文字防偽等(詳見附件)。

  三、其他事項

  (一)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二)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普通發票部分防偽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9日

 

  政策解讀: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供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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