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供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3-09-22 09:0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供應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發佈本公告的背景

  2013年稅務總局對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進行了公開招標,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的發票印製招標採購工作已經完成,確定了新的供應商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為保障納稅人正常用票和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的順利銜接,起草了本公告。

  二、新供應商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製供應區域

  北京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河南。

  東港股份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山東、青島、四川、重慶、貴州、雲南、陜西、西藏。

  廣州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福建、廈門、江西、湖南、廣東、深圳、廣西、海南。

  上海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上海、江蘇、浙江、寧波、安徽、湖北。

  新疆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新疆、甘肅、青海、寧夏。

  山東承安發票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供應區域:山西、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新的防偽措施

  增值稅普通發票新的防偽措施有:專用防偽無碳複寫紙、監製章專用紅外激發熒光防偽、定制專用號碼防偽、壓劃變色油墨防偽、紅外非吸收特徵防偽、微縮文字防偽等。

  四、其他事項

  (一)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製稅務機關協助鑒別。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二)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發佈日期:2013年09月18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