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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公告辦法

發佈時間:2025-12-0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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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1號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2025-11-26

狀態:全文有效

(2025年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1號公佈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61號    

  《欠稅公告辦法》,已經2025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胡靜林

  2025年11月26日  

欠稅公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稅務機關的欠稅公告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的發生,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一併公告。

  稅務機關對本條規定的欠稅及稅款滯納金數額應當及時核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告機關為欠稅所屬的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

  第四條 公告機關應當按月在行政執法資訊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根據需要,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稅場所、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視情節輕重,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對部分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範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服務。

  第五條 欠稅公告內容如下:

  (一)企業或者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者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二)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姓名、納稅人識別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三)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第六條 公告機關應當在公告前將擬公告內容推送至納稅人進行確認,納稅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納稅人認為擬公告內容存在資訊錄入、計算錯誤的,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告機關提出異議處理,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告機關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欠稅公告內容與稅務資訊系統載明的數據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反饋納稅人;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

  納稅人在期限內確認、逾期未確認或者異議處理完成的,公告機關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七條 欠稅公告應當經公告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欠稅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一)破産程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但尚未入庫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二)已宣告破産、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的,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登出其法人資格企業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三)破産重整、和解程式中,稅務機關在依法受償後,依據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未獲清償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欠稅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不予公告。

  第八條 納稅人已繳清公告所列稅款、稅款滯納金,或者因登記資訊變更等導致欠稅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公告機關於次月發佈欠稅公告時更新相關內容。

  欠稅公告發佈後,納稅人認為欠稅公告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欠稅公告程式違法的,可以書面向公告機關提出異議,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告機關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欠稅數據來源、公告流程等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反饋納稅人;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

  第九條 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並應當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欠稅管理。欠稅發生後,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稅款滯納金,直至實施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公告機關應當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並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

  稅務機關將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處分。

  第十二條 與欠稅公告相關的資料應當列為稅收徵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佈、第44號修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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