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11-16 16:35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11-0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二條中“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産品品質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內容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 。

  現將消費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産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産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徵收消費稅:

  (一)産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徵收規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定徵收消費稅;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産品,符合該産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産品的名稱、品質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産品品質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徵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産加工的産品如以瀝青産品對外銷售時,該産品符合瀝青産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品質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産品品質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徵收消費稅。

  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産行為,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産品以消費稅應稅産品對外銷售的;

  (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産品以高稅率應稅産品對外銷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1月6日

 

政策解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