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一、制定本公告的目的
2008年國家實施了燃油稅費改革,隨著改革工作不斷深入,稅務機關在貫徹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強化稅收管理的過程中,發現一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油品採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産品的名義對外銷售。一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産品後再採取變名的方式轉換成應稅産品銷售。如此一來,石油煉化生産企業不但逃避了生産環節的消費稅,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産企業購進這些油品,在未負擔消費稅的情況下還多抵扣了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款雙重損失。為此,稅務總局經過反覆調查研究,通過了解石油化工行業的生産工藝,以及對相關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應對措施。
二、如何劃分煉化生産企業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産的在常溫常壓下呈液態狀的産品是否徵收消費稅?
(一)産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徵收規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定徵收消費稅;
(二)其他産品,與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規定的化工産品名稱、品質標準一致,且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省級以上(含)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有關産品檢驗證明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徵收消費稅。
三、為何單獨規定瀝青産品是否徵稅的劃分原則?
石油瀝青與屬於燃料油徵稅範圍的渣油在形態上非常相似,在常溫常壓下,既有液態的還有固態、半固態的。如果僅強調對液態狀的産品劃分是否徵稅,就無法涵蓋呈固態、半固態的渣油。因此,需要單獨規定瀝青産品的劃分原則。
四、非工業企業是否為消費稅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稅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發生消費稅應稅行為的非工業企業應為消費稅納稅人。
發佈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