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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3-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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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11-28
廢止日期:2018-03-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現將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及相關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

  為促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4〕94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費稅繼續暫緩徵收。

  二、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規定

  (一)納稅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 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以下簡稱應稅油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成品油,准予從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納稅人外購應稅油品連續生産應稅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購應稅油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後的,按照調整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

  納稅人以進口、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油品連續生産應稅成品油,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三、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安排

  (一)納稅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按以下過渡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1.所屬期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納稅人應根據抵扣稅款臺賬和庫存變動情況填寫紙質《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2)。

  2.所屬期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3)。

  3.納稅人根據本條第1、2項申報資料數據匯總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4)。

  4.納稅人根據本條第3項申報資料數據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5)。

  5.納稅人應于2014年12月申報期內將本條第1、2、3、4項所列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資料不完整、邏輯關係不符的,納稅人應補充、修改後重新報送。

  (二)所屬期為2014年12月及以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事項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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