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費稅的徵收管理,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資訊,並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下載上述資訊。
二、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産應稅成品油的,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
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應憑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所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按規定計算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憑證不得作為計算退還消費稅的憑證。
三、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佈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的某一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於或等於開具的該同一類成品油發票所載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于或等於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申報比對相符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比對不相符的,待解除異常後,方可解鎖。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五、外購用於連續生産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扣除規定的,納稅人應于稅款所屬期2018年4月前申報,計入《本期准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本期外購入庫數量”中,連續生産耗用後,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發佈)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生産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1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