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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04-1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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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4-1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本公告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徵比例的規定公佈當日正式啟用。各地啟用本公告修訂的表單後,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中的《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附件 2 中《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附件2中的《契稅稅源明細表》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附件4至附件9、附件10、附件11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1〕14號),現將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産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附件2)。《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3)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陜西、大連和廈門開展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試點,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件4-10),《暫停執行文件和條款清單》(附件11)所列文件、條款同時暫停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2.財産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

        3.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

        4.《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

        5.《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説明

        6.《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

        7.《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説明

        8.《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

        9.《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説明

        10.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11.暫停執行文件和條款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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