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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3-0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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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12-26
廢止日期:2018-03-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現將進一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相關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管理規定

  (一)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以下簡稱應稅油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成品油,可分別依據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中: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照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但該稅率與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適用稅率不一致的,依照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適用稅率計算扣除。

  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的,依據上述憑證註明的消費稅稅款計算扣除。

  (二)納稅人應建立《抵扣稅款臺賬(從量定額徵收應稅消費品)》(參考式樣見附件1),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納稅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樣設置臺賬,也可根據需要增設臺賬內容,但對參考式樣的內容不得刪減。

  二、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安排

  (一)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4年12月及以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啟用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2號)所附申報表(以下簡稱原申報表)。新申報表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1.原申報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欄次均合併為“汽油”。

  2.原申報表主表和《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中,稅率欄次由單欄式調整為多欄式。

  3.調整原申報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稅額計算表》,相關內容根據《抵扣稅款臺賬(從量定額徵收應稅消費品)》填寫。

  4.取消原申報表附3《成品油銷售明細表》和附4《消費稅扣稅憑證明細表》。

  (二)納稅人應根據《抵扣稅款臺賬(從量定額徵收應稅消費品)》數據和庫存變動情況,填寫紙質《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附件3),作為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2月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2號)附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抵扣稅款臺賬(從量定額徵收應稅消費品)

  2.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3.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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