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7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