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産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産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