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28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有關徵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除另有規定外,按照納稅人取得登記證照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以其所在地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
四、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産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五、由受託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地點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
六、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
七、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所在地在海上,不屬於市區或鎮,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為1%。
八、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其經稅務部門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徵範圍。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