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委宣傳部、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援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現就繼續實施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征房産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資産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五)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註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工商註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稅收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繼續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政策。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註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准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産監管部門批准。
本通知適用於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併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佈名單,並按程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佈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一)轉制方案批復函;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四)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五)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批准文件。
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四、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徵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後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五、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