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已經取消。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7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更新並予以公佈。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8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已經取消。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7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更新並予以公佈。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