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有關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公佈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2016年2月4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印花稅票代售許可事項。為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7號),將印花稅票代售許可事項從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中刪除,並重新發佈。
二、目前有哪些保留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目前,稅務總局保留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公告》將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和審批部門一一予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