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稅務工作“融入一體化、服務一體化、推進一體化”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制定《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佈。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發佈的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 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