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進一步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區域執法標準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華東區域稅務執法實際,制定《華東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佈。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江蘇省稅務局 浙江省稅務局 安徽省稅務局 寧波市稅務局關於發佈〈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 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江蘇省稅務局 浙江省稅務局 安徽省稅務局 寧波市稅務局關於發佈〈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的公告》(2020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江蘇省稅務局 浙江省稅務局 安徽省稅務局 寧波市稅務局關於發佈〈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徵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於發佈〈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發佈〈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於發佈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和執行標準的公告》(2018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於修改〈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公告》(2021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華東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