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稅務工作“融入一體化、服務一體化、推進一體化”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制定《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現予以發佈。對清單中列舉的稅務違法行為,當事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須過罰相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納稅人加強稅務風險管理,提高稅法遵從能力和水準,與稅務機關共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發佈的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