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
為落實資源稅改革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原礦類稅目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精礦類稅目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現予以發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4年第6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2日
填表説明:
1.本表為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主表,適用於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填報(另有規定者除外)。本表包括三個附表,分別為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由開採或生産原礦類、精礦類稅目的納稅人以及發生減免稅事項的納稅人填寫。除“本期已繳稅額”需要填寫外,納稅人提交附表後,本表由系統自動生成,無需納稅人手工填寫,僅需簽章確認(特殊情況下需要手工先填寫附表、再填寫主表的例外)。
2.“納稅人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名稱”:即稅務登記證件所載納稅人的全稱。“填寫日期”:即納稅人申報當日日期。“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資源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欄“稅目”:是指規定的應稅産品名稱,多個稅目的,可增加行次。第2欄“子目”:反映同一稅目下適用稅率、折算率或換算比不同的明細項目。子目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4.第3欄“折算率或換算比”:反映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或者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的比值。除煤炭折算率由納稅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外,其他應稅産品的折算率或換算比由當地省級財稅部門確定。
5.第4欄“計量單位”:反映計稅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千克等。
6.第5欄“計稅銷售量”:反映計徵資源稅的應稅産品銷售數量,包括應稅産品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從價計徵稅目計稅銷售額對應的銷售數量視為計稅銷售量自動導入到本欄。計稅銷售量即課稅數量。
7.第6欄“計稅銷售額”:反映計徵資源稅的應稅産品銷售收入,包括應稅産品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
8.第7欄“適用稅率”:從價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比例稅率,如原油資源稅率為6%,即填6%;從量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定額稅率,如某稅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欄“本期應納稅額”:反映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從價計徵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8①=6×7;從量計徵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8②=5×7。
10.第9欄“本期減免稅額”:反映本期減免的資源稅稅額。如不涉及減免稅事項,納稅人不需填寫附表(三),系統會將其“本期減免稅額”默認為0。
11.第10欄“本期已繳稅額”:填寫本期應納稅額中已經繳納的部分。
12.第11欄“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已繳稅額。
13.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進行納稅申報。
填表説明:
1.凡開採以原礦為徵稅對象的應稅産品的納稅人需填寫此表。原礦類稅目是指以原礦為徵稅對象的各種應稅産品品目。此表反映計稅銷售額、計稅銷售量的計算過程,並自動導入主表。表中各欄如有發生數額,從價計徵資源稅納稅每人平均應如實填寫;無發生數額的,應填寫0。如不涉及折算,從價計徵資源稅納稅人應將其折算率和平均選礦比填寫1;不涉及運雜費、外購礦購進金額扣減的,第7、8欄填寫0。從量計徵資源稅納稅人只需填寫原礦銷售量、精礦銷售量和計量單位、平均選礦比(不需要換算的,平均選礦比應填寫1),系統將自動計算出計稅銷售量,本表第3到第9欄不需要填寫。
2.“稅目”:填寫規定的應稅産品名稱。多個稅目的,可增加行次。煤炭、原油、天然氣、井礦鹽、湖鹽、海鹽等視同原礦類稅目填寫本表。“子目”:同一稅目適用稅率、折算率不同的,作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寫。子目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3.第3欄“原礦銷售額”:填寫納稅人當期應稅原礦産品的銷售額,包括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
4.第4欄“精礦銷售額”:填寫納稅人當期應稅精礦産品的銷售額,包括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
5.第7欄“允許扣減的運雜費”、第8欄“允許扣減的外購礦購進金額”:填寫根據資源稅現行規定准予扣減的運雜費用、外購礦(即外購已稅産品)購進金額。允許扣減的運雜費和允許扣減的外購礦購進金額,可按當期發生額根據有關規定扣減。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運雜費和外購礦購進金額需要進行折算的,應按規定折算後作為允許扣減的運雜費和允許扣減的外購礦購進金額。
6.第10欄“計量單位”:填寫計稅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應稅産品的銷售量均包括視同銷售數量,但不含外購礦的購進量。應稅産品的銷售量按其增值稅發票等票據註明的數量填寫或計算填寫;發票上未註明數量的,填寫與應稅産品銷售額相應的銷售量。
8.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級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平均選礦比均按當地省級財稅部門確定的數值填寫。在用市場法計算折算率時需用到平均選礦比。平均選礦比=加工精礦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煤炭平均選礦比的計算公式為:平均選礦比=1÷平均綜合回收率。平均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9.通過本表計算的計稅銷售額、計稅銷售量,即為主表相應欄次的計稅銷售額、計稅銷售量。
填表説明:
1.凡開採以精礦為徵稅對象的應稅産品的納稅人需填寫此表。精礦類稅目是指以精礦為徵稅對象的各種應稅産品品目。此表反映計稅銷售額、計稅銷售量的計算過程,並自動導入主表。表中各欄如有發生數額,從價計徵資源稅納稅每人平均應如實填寫;無發生數額的,應填寫0。如不涉及換算,從價計徵資源稅納稅人應將其換算比和平均選礦比填寫1;不涉及運雜費、外購礦購進金額扣減的,第7、8欄填寫0。從量計徵資源稅納稅人只需填寫原礦銷售量、精礦銷售量和計量單位、平均選礦比(不需要換算的,平均選礦比應填寫1),系統將自動計算出計稅銷售量,本表第3到第9欄不需要填寫。
2.“稅目”:填寫規定的應稅産品名稱。多個稅目的,可增加行次。
“子目”:同一稅目適用稅率、換算比不同的,作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寫。子目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以金錠、原礦加工品等為徵稅對象的稅目視同精礦類稅目填寫本表。金錠銷售在欄次4、12填寫,金原礦或金精礦銷售均在欄次3、11填寫(納稅人既銷售自採金原礦,又銷售自採原礦加工的金精礦或粗金,應當分為兩個子目填寫)。單位金錠需要耗用的金精礦或金原礦數量在欄次13填寫。
3.第3欄“原礦銷售額”:填寫納稅人當期應稅原礦産品的銷售額,包括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
4.第4欄“精礦銷售額”:填寫納稅人當期應稅精礦産品的銷售額,包括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
5.第7欄“允許扣減的運雜費”、第8欄“允許扣減的外購礦購進金額”:填寫根據資源稅現行規定准予扣減的運雜費用、外購礦(即外購已稅産品)購進金額。允許扣減的運雜費和允許扣減的外購礦購進金額,可按當期發生額根據有關規定扣減。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運雜費和外購礦購進金額需要進行換算的,應按規定換算後作為允許扣減的運雜費和允許扣減的外購礦購進金額。
6.第10欄“計量單位”:填寫計稅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應稅産品的銷售量均包括視同銷售數量,但不含外購礦的購進量。應稅産品的銷售量按其增值稅發票等票據註明的數量填寫或計算填寫;發票上未註明數量的,填寫與應稅産品銷售額相應的銷售量。
8.本表中的換算比、平均選礦比按當地省級財稅部門確定的數值填寫。在用市場法計算換算比時需用到平均選礦比。平均選礦比=加工精礦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9.通過本表計算的計稅銷售額、計稅銷售量,即為主表相應欄次的計稅銷售額、計稅銷售量。
填表説明:
1.本附表適用於有減免資源稅項目的納稅人填寫。如不涉及減免稅事項,納稅人不需填寫本附表,系統會將其“本期減免稅額”默認為0。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件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第1欄“稅目”:填寫規定的應稅産品名稱。多個稅目的,可增加行次。
4.第2欄“子目”:同一稅目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稅率不同的,視為不同的子目,按相應的計稅銷售額分行填寫。
5.第3欄“減免項目名稱”:填寫現行資源稅規定的減免項目名稱,如符合條件的衰竭期礦山、低品位礦等。
6.第4欄 “計量單位”:填寫計稅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千克等。
7.第5欄“減免稅銷售量”:填寫減免資源稅項目對應的應稅産品銷售數量,由從量定額計徵資源稅的納稅人填寫。減免稅銷售量需要通過平均選礦比換算的,應在換算後填寫。
8.第6欄“減免稅銷售額”:填寫減免資源稅項目對應的應稅産品銷售收入,由從價定率計徵資源稅的納稅人填寫。減免稅銷售額需要折算或換算的,應在折算或換算後填寫。
9.第7欄“適用稅率”:從價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比例稅率,如原油資源稅率為6%,即填6%;從量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定額稅率,如某稅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10.第8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規定的減免性質代碼。
11.第9欄“減徵比例”:填寫減免稅額佔應納稅額的比例。免稅項目的減徵比例按100%填寫。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按綜合減徵比例填寫,其減徵比例計算公式為:減徵比例=(綜合減徵率÷適用稅率)×100%;綜合減徵率=適用稅率-實際徵收率。
12.第10欄“本期減免稅額”:填寫本期應納稅額中按規定應予減免的部分。從價定率計徵資源稅的納稅人適用的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稅額=減免稅銷售額×適用稅率×減徵比例。從量定額計徵資源稅的納稅人適用的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稅額=減免稅銷售量×適用稅率×減徵比例。本期減免稅額由系統自動導入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相關政策解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